一、办证对象及程序
1.校外读者均可申请办理借书证。
2.必须由本校正式编制教职工提供担保,每位教职工可担保办证的人数限定为5人以内(含5人)。
3.办证程序:申办人下载并填写《校外办证申请表》,由所服务单位确认并盖章,担保人签字后,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并请担保教职工携本人校园卡,一起到图书馆总馆总服务台申请办理。
4.收费标准:资料费30.00元/月,办证工本费5.00元/证。取证时间7-15天。
5.有效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三种。借阅证有效期满须重新申请并续费方能继续使用。
6.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08:00-11:30,14:30-17:30。
二、借阅权限
1.凭本人借书证可外借图书10册,借期60天;可续借1次30天;不能预约和委托图书。可借阅的馆藏地为:总馆基本书库、总馆外文书库、海韵学生公寓分馆、法学与艺术分馆和翔安分馆。
2.可在各馆查阅报纸、期刊和网上电子资源。
3.实行催还规则,具体内容请查看图书馆主页相关说明。
三、读者义务
1.持证读者必须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厦门大学图书馆读者规则》的各项规定。
2.爱护书刊,不污损、撕割、丢失、偷窃书刊。
3.应按规定时限归还图书,如图书逾期,须交纳滞还金。读者所借图书,如因教学科研需要,图书馆有权催还,读者收到通知后5天内应及时归还,否则按逾期处理。
4.如有恶意不归还图书者,将暂停其借阅权限,并不再享有续办借阅证的资格。
四、特别说明
1.担保人应保证被担保人能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借阅证到期后,被担保人如未能还清所借图书或交清超期滞还金,由担保人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由担保人负责赔偿图书及缴纳超期滞还金。
2.如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离职,应提前通知被担保人,在本人办理离校手续前一起到图书馆办理解除担保手续。我馆亦将同时停止被担保人的借阅权限。被担保人剩余的资料费可按月退回。
联系电话:2186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