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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资源

厦门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使用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2026)厦大图综1号

为保护数字资源知识产权,规范数字资源使用行为,遵守与数字资源出版商或供应商签订的授权协议,维护学校声誉,保障合法授权用户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资源是指拥有磁、光介质或者网络使用权的数字形态的文献信息资源及相关服务,如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学位论文数据库、文摘索引数据库、事实数值型数据库、原始档案数据库、多媒体数据库、文献信息管理软件、学科分析平台、基于文献的人工智能工具等。

第二条 厦门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是指在图书馆主页上线的本校正式购买或试用的、自建或参建的、开放获取或免费的可供本校授权用户使用的数字资源。

第三条 厦门大学授权用户(简称授权用户)指本校教职员工、全日制在册学生、博士后、进修教师、访问学者以及其他可以合法使用本校文献信息资源、设施、服务的有关人员等。

第四条 厦门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仅限厦门大学授权用户合理使用。

第五条 数字资源的合理使用包括:

(一)授权用户出于个人教学、科研和学习目的,以正常速度对数字资源进行检索、浏览、下载、打印以及对文章、检索结果的少量存档;

(二)授权用户对内容的简短引用,指明引文出处;

(三)授权用户对单篇文章的复制和传送仅限于授权用户和某些个人之间的非系统性个人信息交流;

(四)以科研和教学等非商业应用为目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小批量的文本数据挖掘、数据集构建、语料库训练等;

(五)各数字资源出版商或供应商在数字资源授权使用协议中允许的其他使用方式。

第六条 下列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视为数字资源违规使用行为,应严格禁止:

(一)连续、系统、集中、大批量下载数字资源,超出数字资源出版商或供应商设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二)删除、模糊或修改出现在订阅产品中的版权声明或其他告示;

(三)将所下载的数字资源批量提供给非授权用户,馆际互借等数字资源授权使用协议允许的方式除外;

(四)利用所下载的数字资源进行商业牟利;

(五)将厦门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合法使用权限提供给非授权用户使用,如将校园网账号租借、售卖给校外人员使用等;

(六)私设代理服务器,将厦门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提供给非授权用户使用;

(七)对数据库内容或软件进行破解,提供公共或商业服务等黑客行为;

(八)未经合法授权许可,通过自动化脚本、爬虫等工具批量抓取数字资源;

(九)违反相关规定,直接将大批量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上传至第三方人工智能平台开展文本数据挖掘、数据集构建、语料库训练等;

(十)其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我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七条 对于违规使用厦门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的行为,图书馆将会同学校信息与网络中心、数字资源出版商或供应商等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者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要求违规者立即停止违规使用行为,做出书面陈述,并删除违规下载的文献或数据;

(二)视情节轻重,暂停违规者图书借阅权限、数字资源使用权限,通报违规者所在单位等;

(三)情节恶劣甚至严重影响厦门大学声誉的,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及司法纠纷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八条 因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规者赔偿。因违规行为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由违规者自行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图书馆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与数字资源出版商或供应商签订的授权使用协议等,逐步推行数字资源使用身份认证,对部分数字资源授权访问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条 授权用户有义务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及计算机(服务器)。因账号被盗、计算机受攻击等造成的数字资源违规使用,由账号主体、计算机使用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院系资料室及相关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数字资源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厦门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大学图书馆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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